拉尔夫·施特莱彻 Gleiter GmbH 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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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mierer赛密勒的商务合约条款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销售和交付条件

1. 概述

1.1 以下销售和交付条件仅适用于所有交付和其他服务;它们仅适用于《一般条款和条件法》第 24 条含义内的商家。 1.2. 供应商未明确承认的与买方不同的条件不具有约束力,即使供应商没有明确反对。 1.3. 其他协议、变更和附加协议需要书面确认。 1.4. 这些销售和交付条件的包含和解释,以及与买方本人合法交易的结论和解释。《关于签订动产国际销售合同的统一法》(BGBl.1973 p.868)、《国际动产购买统一法》(BGBl.1973 p.856)和《联合国动产合同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不包括在内。 1.5. 如果这些销售和交货条件的条款被证明无效,这不会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买方和供应商将用法律允许的、尽可能接近法律和经济意义及所追求的目的的新规定来取代无效的规定。 1.6. 买方授权供应商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在履行合同关系所需的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并将其传输给供应商内的部门,而无需任何通知。公司负责合同关系的执行。供应商明确保留为与客户达成的任何交易购买信用保险的权利,并在这种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供客户认可的必要数据。 1.7. 因本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义务(包括付款义务)的履行地为大盖劳。 1.8. 管辖地是供应商总部负责的管辖地。供应商还有权向负责买方注册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2. 报价、服务范围和合同的签订

2.1. 所有优惠均可能发生变化。 2.2.1. 只有订单确认对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2.2.2. 对于客户特定产品,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避免且对客户而言合理,则允许与订购数量的偏差最多为 +/- 10%。 2.2.3. 即使在发送订单确认后,供应商保留对设计、材料选择、规格和设计进行更改的权利,前提是这些更改不与订单确认或买方的规格相矛盾。 2.2.4. 允许部分交货。 2.2.5。购买者有义务接受交付的物品,且不影响其责任和保证的权利。 2.2.6。报价或订单确认所依据的文件,例如插图、图纸、尺寸和重量,通常仅应理解为近似值,除非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 2.3.1. 仅当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时,或者如果必须在未事先确认订单的情况下进行交付,则订单才被视为已接受。所下订单不可撤销。 2.3.2. 如果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供应商可以拒绝交货,直到买方按比例考虑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3. 价格和付款条件

3.1 除非另有约定,价格为出厂价格,包括在工厂装货,但不包括包装和其他运输费用。包装将按成本价收取,且不予收回。价格中添加了相应法定税率的增值税。 3.2. 价格可在交货时有效的价目表中找到。数量依赖性显示在相应的报价和价目表(数量范围)中。 3.3. 对于不适合"库存销售"的设备,如果订单中包含的金额低于价目表中显示的最低订单金额,则将按照该最低订单金额收取费用。 3.4.1.如果材料的生产成本发生不可预见且超出供应商控制范围的变化,供应商保留与客户商定偏离订单确认的价格的权利。 3.4.2.如果客户在订单确认后要求更改,将为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开具发票。 3.5.1.付款必须在发送发票后30天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在10天内支付2%的折扣。维修发票应立即净额支付。 3.5.2.所有付款的履行时间为客户开始支付到期款项的日期。 3.5.3. 如果确实超过了付款期限,则将在相应的欧洲央行贴现率之上收取 5% 的利息,但须进一步提出索赔。 3.5.4. 汇票或支票仅被接受为付款方式,并且只有在无条件记入贷方后才被视为付款。银行、贴现及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4. 交货时间、验收和运输

4.1.1. 供应商尽力遵守指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时间由我们自行决定,但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是订单确认中约定的固定日期。 4.1.2. 交货期从订单确认发送后开始。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许可证等,或者没有履行订单所必需的合同和付款义务,则该截止日期会合理延长。这同样适用于劳资纠纷中的措施,特别是罢工和停工,以及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障碍的发生 - 例如次级供应商的交货延误、交通和运营中断、材料或能源的短缺——并且显然对交付物品的生产或交付有重大影响。供应商对上述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 4.1.3. 如果交付物品已离开工厂或已在到期日之前通知已准备好发货,则满足交付期限。 4.1.4. 如果即使在买方设定了合理的宽限期后供应商仍继续违约,并且买方因此遭受了可证实的损害,则在排除进一步索赔的情况下,他有权按每整周的延误获得 1/2% 的赔偿因延误而无法按时或按照合同使用的部分交付或其他服务的价值总计最多为 5 vH。在所有延迟交付或服务的情况下,买方均不会提出进一步的损害索赔。如果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4.1.5。为供应商设定的宽限期到期后,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 4.2.1.如果没有约定固定的验收期限,买方必须在收到完工通知后8天内接受交付项目。 4.2.2.如果买方根据要求下了订单,如果在订单日期后12个月内订购了多个交付项目,则必须取回交付项目。第4.2.1条应相应适用。特殊条件适用于开发合同。 4.2.3. 如果客户在 4.2.1 中收到他的。和 4.2.2。如果供应商不遵守上述义务,在不影响其他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要求立即付款、储存交付物品(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交付物品,并且尽早交付给买方。在这些情况下,意外丢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在收到准备发货通知后转移给买方。 4.3.1. 运输采用工厂交货方式,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供应商仅根据买方的明​​确要求购买运输、破损、盗窃和其他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4.3.2. 如果买方要求延迟发货,则从通知准备发货后一个月起,收取在交货工厂储存的费用,但每月至少收取发票金额的 0.5%。供应商有权在设定合理期限后未成功将交付物品处置用于其他目的,并在合理延长的期限内交付给客户。

5、安装组装

供应商的"安装和组装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安装和组装服务,如果相应服务是合同的一部分,则向买方提供这些服务。

6、风险转移

风险在验收后、无理拒绝验收之日转移给买方,或者如果买方不采取行动,则在上述第 4.2.1 和 4.2.2 段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或单独商定的接受截止日期。如果已同意将交付物品使用给客户或第三方,则在交付交付物品时,风险就转移给运输商(货运公司、铁路等)。无论如何,当交付物品投入使用时,风险就转移了。如果供应商因非其责任的原因收回货物,则客户承担风险,直到供应商收到货物为止。

7. 所有权的保留

7.1. 原则上,在因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索赔均得到履行之前,所售商品仍属于供应商的财产。供应商承诺在至少 90% 的索赔得到支付后释放适当的担保。 7.2. 买方不得质押保留所有权的交付货物,也不得将其转让作为担保。如果第三方扣押、没收或进行其他处置,他必须立即通知供应商。 7.3. 如果货物由客户处理或加工,则所有权保留延伸至整个新物品。当加工、组合或与第三方物品混合时,供应商获得其商品价值与客户在活动中使用的其他商品价值之比对应的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作为有序商业运营的一部分,买方有权转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如果购买者在未提前收到全额购买价格或在移交购买的物品时出售这些商品,则他必须根据这些条件与客户同意保留所有权。买方特此将其转售索赔以及其同意的保留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供应商。这是关于保护者的声明,是关于保护者的权利,以及关于保护者的权利和权利的法律。

8. 保修

8.1. 在调试后 6 个月内(​​但不迟于风险转移后 9 个月)向供应商报告其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的,供应商将自行决定修理或交付替换货物,并由供应商负责。如果修复不成功,则有权这样做。如果存在明显缺陷,供应商必须在货物交付给客户后 14 天内收到书面缺陷通知;如果存在不可识别的缺陷,则在缺陷明显出现后立即收到。如果尝试修理货物或更换交付失败,买方保留自行决定要求取消合同或降低价格的权利。买方必须在交付后立即检查备用或磨损零件或用于进一步加工的零件,并且必须立即报告任何缺陷。对于在安装或加工前可能发现的缺陷,所有保修索赔在加工或安装后均无效。 8.2. 如果买方安排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查,并指出供应商应根据上述第8.1条承担责任的缺陷,则在检查结果无缺陷的情况下,买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8.3. 买方提出的进一步索赔,特别是由于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坏,除非这些索赔是由于缺乏担保财产造成的,否则不包括在内。如果供应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此规定不适用。 8.4. 除非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发送和退回交付物品及其包装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9. 责任

9.1 买方出于任何法律原因提出的损害索赔,包括基于非法行为或间接损害赔偿的索赔,均被排除在外。如果供应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因缺乏保证的财产而承担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9.2 如果客户根据产品责任法对由于交付的物品有缺陷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出索赔,则责任免除不适用。 9.3 供应商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不合适或不当使用、客户或第三方不正确组装或调试、不遵守操作说明、不正确或疏忽处理、自然磨损、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如果这些影响不是由于供应商故意或重大疏忽、未经授权的更改或维修工作造成的。 9.4 买方的建议,特别是有关交付物品的使用的建议,只有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给出或确认的情况下才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0. 维修

对于维修,适用供应商的"维护和维修条款和条件",如果合同中包含相应服务,则买方可以使用这些条款和条件。

11. 版权

11.1 供应商保留对其其他报价和订单确认所附的图纸、草图、成本估算和文件的所有权。买方只能将它们用于约定的目的,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复制它们或向第三方提供它们。根据要求,这些文件本身及其所有副本必须退还给供应商。 11.2. 供应商制造的工具和/或设备仍然是其财产,即使其成本已全部或部分计算。根据买方的要求,供应商有义务偿还工具和/或设备的当前价值或按比例的当前价值。如果供应商拒绝,买方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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